第二、如果侵权人不存在、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,若勇为者要求补偿,受益人应当补偿。
同样的,这里的应当为必须要补偿。
增添这一条,是为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,使得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。
第三、因实施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,勇为者不承担责任。
这一条就明确规定了,不承担责任。
即不用承担任何责任。
民法典的三条补充条款,其实就是为了嘉奖见义勇为行为。
改善这些年日益败坏的社会风气。
几十年前的社会……
见到小偷、抢劫犯,经常是当场打死的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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